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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张政发〔2011〕4号)

时间:2011-11-08 09:22:25  来源:  作者:

  张政发〔2011〕4号

  ZJJCR—2011—00007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管理,实现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效控制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

  <湖南省干线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32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改造项目规划的国省道及县道的新改建项目。

  第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设计、分级负责、分级投入、严格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工程享受省、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公路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和解决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简称市干线公路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市干线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处理全市干线公路建设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工程进度、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资金使用,考核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总结交流建设经验,收集、整理和反馈建设信息。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是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依法对干线公路建设程序、市场准入、资质审核、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安全和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干线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查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干线公路建设BOT、BT建设项目投资人、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情况进行考评。

  第七条 市、区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干线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负责项目的立项和工可报告报批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财政投入建设资金的落实与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报批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加强税务征收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审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入资金的审计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估报批等工作;林业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林业用地征占用及生态公益林调整报批和绿化一体化及生态恢复建设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指导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批等工作;农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干线公路建设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所在地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搬迁、用地指标和施工环境协调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业主具体承担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责任,组织干线公路的具体实施,对建设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编制项目建议书(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视为已批准立项,不再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可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投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搬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资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四章 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根据省、市干线公路建设整体布局和本区县交通发展总体规划,提出本区县干线公路建设规划建议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

  第十二条 已列入省干线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经市交通运输局提出组建项目业主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认可)后成立项目业主。项目业主负责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市发改委审核后,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项目业主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批。

  第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采用二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面类型采用高级路面(水泥砼或沥青砼),干线公路中一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二级公路桥梁设计荷载为公路-Ⅱ级。

  第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一般实行一阶段设计,对于方案复杂、技术难度大的项目应当采取两阶段设计。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必须按工可批复的意见进行。

  第十五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湖南省公路建设工程前期工作指导意见》,以“安全、环保、节约、实用”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落实设计新理念。对老路改建项目体现“沿着老线走,基本达标准,设计要灵活,路面要平整,环境要友好,安保不能省”的原则。

  第十六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按现行计划管理程序商市发改委后上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建议计划,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报省发改委审批。

  第十八条 申报干线公路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纳入部、省五年规划的项目或上一年度续建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三)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和大宗材料采购的招投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招投标的方式和组织形式由项目法人根据省发改委或市发改委的批复进行组织。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二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按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招标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实施办法(试行)》的要求,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和招标评标报告由项目法人通过市交通运输部门向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由项目业主提供申报资料,填报《施工许可申请书》上报市交通运输局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复同意后正式开工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申请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已列入干线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并经审批同意;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通过;

  (四)征地手续已办理,征地搬迁工作已经完成;

  (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六)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业主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

  (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核意见;

  (三)项目用地发布决定书和项目建设用地红线图;

  (四)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五)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

  (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材料;

  (七)已办理的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材料;

  (八)项目的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副本(含电子文本)。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业主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和合同要求对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一)严禁各种形式的转包和非法分包,个别特殊分包工程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报项目业主同意,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承担分包的施工单位,不得分包主体工程,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

  (二)严格合同履约管理,对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要及时督促违约单位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解除合同。加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项目业主必须依法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履约考核等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发放。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合同承诺,建立和完善施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并落实到位,积极推行和运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程按期交付使用。落实各种劳动保障措施,确保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监理合同落实人员和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理管理制度,严把“审核关”、“验收关”,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第二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原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进行交工、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业主根据批复的工期组织施工,工程完工后及时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前,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意见,未经质量检测或质量检测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由项目业主组织,市交通运输局及公路管理机构应派员参加。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试运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后,项目业主应当将交工验收报告提交市交通运输局备案,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在15日内对交工验收报告内容进行审核,15日内未对备案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的,项目业主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为2年,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年。市交通运输局对交工验收报告有异议要求整改的,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要求整改后重新报市交通运输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通车试运营2年后,项目业主应当按规定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编制竣工文件,在组织完成各项专业验收的基础上,提请市交通运输局向省交通运输厅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或者由省交通运输厅委托省公路局和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前,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当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未经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对于公路建设里程小于20公里或总投资小于5000万元的小型项目,可将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符合交(竣)工合并验收条件的项目需由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市交通运输局核实呈报省交通运输厅同意后,方可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

  第三十四条 竣工验收前工程决算已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办法编制完成,竣工决算已经审计,并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认定,方可申请竣工验收。未编制工程决算及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章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对干线公路建设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以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检查等形式对干线公路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项目开工前,项目业主应当向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在收到项目业主质量安全监督申请资料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出具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第三十七条 对已受理质量安全监督的项目,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对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依法对在建干线公路建设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项目存在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对检测不合格的,应责令限期返工;对参建单位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章 资金筹措及拨付管理

  第三十九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按照筹资来源,分为国省补助资金项目和其它资金项目。国省补助资金项目实行省定额投入,其余部分由市、区县自筹;其它资金项目按其计划筹资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第四十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项目业主的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以市人民政府筹集为主,受益区县按比例分担筹集;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项目业主的建设项目,自筹资金以区县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筹集。

  第四十一条 干线公路建设国省补助资金和市级自筹资金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项目业主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工程计量款支付计划和征地搬迁资金计划上报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收集汇总后报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复核后,国省补助资金报省交通运输厅,市级自筹资金报市财政局及其他资金拨付部门;

  (三)省、市拨付(筹集)资金到位后,由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各项目工程进度和计量情况提出资金拨付计划,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直接拨付给用款单位。

  第四十二条 国省补助资金只能用于项目支付工程款,不得用于征地搬迁补偿、偿还银行贷款。

  第四十三条 各用款单位应当加强工程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建设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超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市、区县财政、审计、税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全过程监督。

  第八章 投资控制管理

  第四十四条 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在保证建设标准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和工程变更费用,原则上不得突破工程概(预)算。工程变更费用应当先使用概(预)算批准的建安工程费与签订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价部分,然后再使用预留费用。概(预)算调整按照“谁批准立项,谁审批调整”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四十五条 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工程变更管理,严格控制项目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建设规模和技术标准。 市交通运输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变更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费用,设立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干线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查及报批工作。

  第四十六条 工程变更等级按照变更内容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不同等级的设计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原省交通厅《湖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湘交基建字〔2005〕517号)和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的通知》(湘交基建字〔2010〕355号)的规定分别进行审批。

  第四十七条 项目业主在申报设计变更文件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计变更说明;

  (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变更资金来源、工程量及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

  (四)专家评审意见。

  第四十八条 市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要监督检查干线公路建设项目的投资执行情况和工程结算情况,核定工程合理费用,审核工程变更内容。对非国省补助资金项目的工程决算文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交通运输局。

  第九章 考核奖惩及信用评价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干线公路建设的职责分工,将各区县人民政府干线公路建设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将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情况纳入年终绩效考核。

  第五十条 市干线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干线公路建设完成情况考核,每年按《张家界市干线公路建设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各项目的进度、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造价控制、财务管理、廉政建设、施工环境和自筹资金到位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优罚劣。

  第五十一条 充分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干线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长效激励机制和市场约束机制。市交通运输局每年对干线公路从业单位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对长期被省交通运输厅的信用信息系统评定为AA、A级的守法诚信从业单位,鼓励其进入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市场,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对上年评定为D级的从业单位,在其进入我市干线公路建设市场时要重点进行监管。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其它工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市交通运输局要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为鼓励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筹资设立干线公路专项奖励资金。专项奖励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收益提成;

  (二)市政府专项奖励资金拨款;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干线公路在建项目的处罚款项。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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